一、该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激性、过渡性救急难作用,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
二、该文件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乌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补充实施意见》(乌海政办发〔2018〕147号),结合乌达区实际,对《乌达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乌区政办发〔2017〕22号)进行了修订。
三、认定办法简介
《办法》由总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救助方式、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附则八个部分组成。按照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补充实施意见》,这个《办法》在2017年《乌达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基础上,重点对临时救助对象类别和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是救助对象方面,由原来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调整为支出型和应急型救助对象,并按照家庭困难类别、困难程度和支出情况,将支出型对象分为四种家庭和个人,明确3类困难情形;将应急型救助对象分为四种家庭和个人,明确5类困难情形。同时,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况。
二是救助标准方面,将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额度由原来最高5000元调整为最高10000元;将非低保对象医疗支出的救助额度由原来的最高10000元调整为最高30000元;将特别临时救助额度确定为30000-60000元;同时明确10000元以上的救助,全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三是救助程序方面,明确额度3000元以下(含)的救助由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3000元以上的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
四是救助方式方面,明确对特殊救助对象,可一次审批、分期支付、分段救助。
四、拟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拟解决的问题:《办法》适用于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采取的主要措施:《办法》从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救助方式、资金筹措与管理等方面制定了适合我区实际的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