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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关于申报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00:00:00   作者:乌达区民政局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关于申报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 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2132号),更好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申报20234月-10月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均可申报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

二、申报条件

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均需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产开办养老机构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且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2.机构在申报一次性建设补贴时,还需在属地民政部门完成备案,并于10月底前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申报补贴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正常运营且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的

3.机构在申报床位运营补贴时,还需满足月平均入住人次不低于5人次要求,需符合《关于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129号)要求,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4号),经过三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和认定为至五级,且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

4.未备案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过期未重新备案的,要在属地旗县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盟市民政局审核后,方可申请补贴资金否则不予办理申请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一)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量进行补贴:一级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二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三级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四级每人每月补贴250元;五级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1.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养老机构,根据核准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养老机构,根据核准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

3.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根据核准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要根据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申报补贴,如实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相应资质,各种材料原件进行审核;100%实地核查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请销假登记本、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养老机构填写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入住人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确保纸质报表与系统数据核对一致发现有虚报人数套取补贴及消防、餐饮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形,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有权取消该机构当年床位运营补贴。对符合申报条件养老机构提交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人和承办人在申请表内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3.盟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申报养老机构总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并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数据填写在《申请床位补贴汇总表》(附件2)内,以正式文件并附《申请表》和《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同时,对系统里申报数据与申请表核对,一致方能上报,不一致需查明原因,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以书面形式反馈旗县(市、区)审核单位。

4.床位运营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民政厅资格审核通过后第二个月起计算,根据养老机构实际入住人数确定。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如实在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原则上每个月每名老年人入住满20天按1个月计算,入住不满20天不计入当月入住人数。累计入住天数的余数大于20天,按照入住1个月计算,余数小于20天不计入当月入住人数。系统内实际入住人数由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5.此次组织结算2023年4202310月共7个月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其中,2023年8月已从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中预拨了部分床位运营补贴,将按照申报情况进行多退少补。养老机构等级延用2020年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做调整;从11月开始,养老机构等级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评定结果。

(二)申报一次性建设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根据在民政部门备案面积在全区养老信息系统中申报,如实填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旗县(市、区)民政局要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备案登记、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和系统申报数据。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3.盟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审批后下拨补贴资金。

4.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包括:从2014年起至今,举办且符合补贴申报条件但未享受补贴政策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当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初次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申请拨付第二批和第三批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均需填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并与系统中申报数据一致。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养老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其他事项

202346日以后经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因错过申报期限未申报当年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或上一年度自治区核定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金额与应享受的补贴有出入的,需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经旗县(市、区)、盟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证实,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经审定后从结算资金中予以拨付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文件精神,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民函〔2019〕1号文件下发前办理的设立许可证到期后,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各类补贴政策。

2023年11月开始,养老机构补贴申报条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政发20241号)要求,在属地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经盟市民政部门审核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等合格后,参加并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享受政府贴补政策。补贴标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要求

(一)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补贴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查验,对养老机构提供的材料、填报的表格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养老机构名称与登记证书以及系统名称一致,实际入住人数和系统申报、纸质填报数据一致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供材料、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二)盟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抽查、复核核实工作,对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三)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地查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请于226日前将类补贴申请表、汇总表及正式文件上报民政厅并将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联系人:养老服务处  乔国龙

联系电话:0471-6611205 

邮箱:190517335@qq.com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社会保障  鲍欣妍

联系电话:0471-4192286 

邮箱:baoxinyan127@126.com

 

附件:1.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1: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doc


2.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补贴汇总表

附件2: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补贴汇总表.doc


3.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3: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doc

               

4.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汇总表

附件4: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汇总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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