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河道有关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做好当前黄河河道有关问题的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
根据黄河内蒙古段河道实际情况,黄河滩区划分为3个管理区域,由主河槽中心向外依次为主河槽区、近滩区、远滩区,其中黄河内蒙古段二期防洪工程耕地线与临水线之间区域为近滩区,耕地线与堤防内侧堤角线(无堤段以黄河管理范围线为准)之间区域为远滩区。禁种范围包括主河槽区、近滩区。
二、禁种要求
严禁在黄河河道主河槽区、近滩区种植高杆作物;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在远滩区大力实施农药、化肥、地膜负增长行动。当遇特大洪水时,应在预警期内依法清除远滩区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
三、执法监督
区农牧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在禁种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给予相关行政处罚。违反禁种要求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区政府一律不予补偿。
四、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禁种范围内存在种植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区农牧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举报;涉及在主河槽区、近滩区使用农药、化肥的,应向市农牧业综合执法局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组织领导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认真解释禁种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禁种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