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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CA-070-070-00-00000-2017-001 发文字号: 乌区政办发〔2017〕90号
发文机构: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7-12-19 有效性: 有效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达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 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 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达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达工业园管委会、高效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乌达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 年 12 月 19 日




乌达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 2003 年第 381 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 2014 年第 649 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乌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高铁男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惠民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法制办主任


秀 芳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 斌 区法院副院长


李镇西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谢海庭 公安分局副局长


史立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刘海宽 区卫计局局长


宋玉琴 区人社局局长


韩 涛 区财政局局长


刘 伟 区司法局局长


刘娜仁 区民宗局局长


左光禄 区教育局局长


张振环 区妇联主席


李治福 区残联理事长


史占富 团区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乌达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秀芳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指导落实。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管理服务。


2.健全运行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信息联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开展救助服务


1.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救助,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求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 4 个条件,予以救助。对以乞讨为生活方式或者以乞讨为敛财目的、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的求助人员不予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作特殊处理。


2.严格救助程序。乌兰淖尔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之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求助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区民政局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劝其返回。


3.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区民政局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所;对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帮助其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4.完善救助方式。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畅通救助渠道,创新救助方式,有效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5.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开展救助工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


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宣传教育、救助引导工作。牵头协调辖区内相关管理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联动处置,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5 —督促指导各社区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情况,对外来人员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聚集区、集中居住区要加强走访调查、掌握动态,及时报告、处理好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稳定。引导居民委员会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戒、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


区民政局: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护工作。联系市救助站对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生活用品、住宿等生活保障服务;认真落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寻亲、返乡、安置工作。配合公安、城管、卫计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卫计部门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督促镇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的宣传教育,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街头、公园、广场、桥洞等公共场所露宿行为进行引导、劝导,及时处置影响市容市貌行为。配合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收、捡废品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及时劝导,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及时拨打 110、120 并联系区民政局。配合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劝返或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区卫计局:负责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工作。指导监管定点医院对民政、公安等部门送来的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抢救和治疗,待病人病情稳定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移交民政部门安置及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发现流浪乞讨病人患有传染病,按规定及时向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并对病人采取隔离等医学措施,对污染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


区人社局:协助区民政局做好适龄劳动年龄段,有就业愿望及有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帮扶。


区财政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


区司法局: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区民政局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


区民宗局:落实民族政策,配合民政、公安、城管、卫计等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区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校中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行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帮助他们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


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教唆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依法定罪从严处罚。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会同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在合法范围内实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大化。


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从快批捕起诉。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公安分局: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民政、城管、卫计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加强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部门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信息系统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配合民政部门按规定为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区妇联:配合民政、公安、城管、卫计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救助管理。动员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妇女儿童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加大对流浪妇女儿童的关爱帮扶。


区残联:配合民政、公安、城管、卫计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员救助管理。为求助的聋哑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政策咨询等服务。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与流浪乞讨残疾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流浪残疾人精神上的关爱。


团区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鼓励青少年事务专、兼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进一步加大对流浪未成年人物质上的帮扶和精神上的关爱。


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1.依法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职业乞讨行为。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整体联动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对占道乞讨、占道卖艺、播放喇叭卖唱、等职业乞讨行为,要按照城市管理和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清理和整顿力度,有效净化社会环境秩序,增进社会和谐。


2.严厉打击违法乞讨行为。公安机关要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拐骗、收买被拐骗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救助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业繁华地段、旅游景点、餐饮文化娱乐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汽车客运站和各类市场管理主体,各广场、公园、桥梁管理部门,火车站、火车站广场等区域使用或管理单位要安排力量,对辖区范围开展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及时发现、劝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救助或处置。旅游景点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劝阻、引导服务工作。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人武部、


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2 月19 日印发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达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 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 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docx



【文字解读】:关于《乌达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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