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区政办发〔2010〕19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效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建设局《乌达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乌达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变更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对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含道路绿化、路灯、供排水、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交通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土方工程等实行统一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严格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工程资金预算。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约定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备案,工程变更后总造价超立项投资金额10%以上时必须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要停建、缓建、改变项目使用功能、调整建设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等,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八条 区发改局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项目的投资规模,区建设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材料呈报需由建设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审批的变更项目。
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建设工程变更的资金做出安排,评审和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督,做好财务管理及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预算、结算和决算。
区监察局对建设工程项目变更依法实施监督,查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或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含增减)达到一定的标准,必须通过书面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签证的形式进行审批、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城市管理等原因如不及时处理会危及公众安全、施工安全、公共利益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报区建设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处理;变更金额在10万至20万之间的,由区建设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区建设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后才可进行处理。处理后,按第十一条规定补办工程变更手续。任何工程未经批准绝不允许动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
使投资总额超出原项目工程资金预算需要申请追加资金的,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变更的原因、工程量、增加的投资额等有关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由区建设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建设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审批,可追加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批时间,原则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超过3天,项目审批部门不得超过5天。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相互串通,通过工程变更谋取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参与串通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列入我区招投标不 诚信名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的,财政部门拒绝支付变更工程款项。
第十五条 对通过变更工程进行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由区监察局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