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 乌达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业一册”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9 18:43:26   作者: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业一册”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更好地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统筹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编制下发《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向企业做好宣传倡导工作。


附件: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9日

附件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

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1

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市场主体应当于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内蒙古)向市场监

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

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

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

否向社会公示。)

(二)当年设立登记的

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

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

企业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贵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企业未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的,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3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

(一)真实、准确填报

年度报告信息、即时公示信息。

(二)市场主体发现已公示的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4.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准确。若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

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并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

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

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

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市场主体应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

(二)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备注:

1.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可在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可在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届满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含履行义务后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指导部门: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室,联系电话:302121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