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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乌达区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乌达区住建局“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编码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抽查方式检查内容上传机关审核机关状态
33315030426001对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双随机
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需审核
33315030423002建筑工地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建筑工地专项质量安全检查检查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双随机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
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4002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双随机物业收费项目是否公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签署的物业合同内容服务到位;公共设施是否维护检查等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3002房地产中介机构检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双随机是否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理论服务或者对购房人存在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信息;是否存在“阴阳合同”规避房屋交易税;非法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担保或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等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2002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随机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现象;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情况;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向垫付首付款;房屋交接过程中捆绑收费情况;以虚假广告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升学、升值或投资回报高等虚假广告;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23001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部查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24001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部查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3001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部查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4001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全部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5001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全部查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6001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全部查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7001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三至五、七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全部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8001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全部查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9001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全部查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0002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全部查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001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部查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1001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未履行安全标准的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二)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四)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五)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九)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一)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三)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全部查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未履行安全标准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2001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全部查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3001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全部查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4001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全部查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5001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全部查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6001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全部查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7001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全部查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8001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全部查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19001本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全部查本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20002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原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全部查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2001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部查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21001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全部查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
33315030422001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全部查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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