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 乌达区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乌达区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乌达区教育局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抽查事项编码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抽查方式检查内容上传机关审核机关状态原上传机关名称
36015030402002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审批管理和设置标准》
《乌海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与审批制度》
《乌海市校外培训机构》
定向抽查取得办学许可、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招生、办学情况检查;登记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合同》使用情况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审核通过
36015030401005关于对全市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开展的联合抽查《乌海市小学标准化实验室评估细则(修订)》
《乌海市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评估细则(修订)》
抽查教育局检查本区所属中小学教育装备日常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中学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学科实验室仪器管理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本区所属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审核通过
36015030408001对幼儿园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27条①有《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局执法部门(或建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②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局执法部门(或建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局执法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③有《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抽查对幼儿园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
无需审核
36015030407001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实地抽查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
无需审核
36015030406001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实地抽查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
无需审核
36015030405001民办学前教育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地抽查民办学前教育监督管理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
无需审核
36015030404001全区中小学实验、现代教育技术、图书管理应用评估检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整优化,逐步充实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大力开展在职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号):
    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其列为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
实地抽查全区中小学实验、现代教育技术、图书管理应用评估检查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
无需审核
36015030403001组织开展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和社会用字的检查、指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
实地抽查组织开展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和社会用字的检查、指导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
无需审核
36015030402001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督检查《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第三款第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明确责任要求、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进程。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治理工作责任书,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实地抽查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督检查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
无需审核
36015030401003对教科书和配套教辅资料选用的监督管理《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 五、大力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监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地抽查对教科书和配套教辅资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
无需审核
36015030401002对教育工作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督导检查《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属乌达区教育督导室履行政府职能和权力)
实地抽查对教育工作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督导检查乌海市乌达区教育局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