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部门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事项依据 | 抽查主体 |
317 | 乌达区文旅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2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网吧 |
318 | 乌达区文旅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4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网吧 |
319 | 乌达区文旅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5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网吧 |
320 | 乌达区文旅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网吧 |
321 | 乌达区文旅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3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