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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问题抽查
部门名称 乌达区民政局
实施主体 乌达区民政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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