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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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私设会计账簿的处罚
部门名称 乌达区财政局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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