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 | |||||||||
部门名称 | 乌达区住建局 | |||||||||
实施主体 | 乌达区住建局 | |||||||||
设定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