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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部门名称 乌达区住建局
实施主体 乌达区住建局
设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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