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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部门名称 乌达区住建局
实施主体 乌达区住建局
设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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