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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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未履行安全标准的处罚
部门名称 乌达区住建局
实施主体 乌达区住建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二)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四)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五)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九)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一)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三)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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