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

首页> 首页 > 通知公告

乌达区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违建墓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9-07 18:17:4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乌达区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违建墓地的通告

 

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管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印发〈乌达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乌达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殡葬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扎实推进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依法检查拆除“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硬化物及其附属建筑。

(二)依法处置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墓地、骨灰安放设施以及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建造坟墓、销售坟墓的行为。

(三)全面依法整治“三沿七区”范围内各类违建墓地。

二、整治措施

(一)对“住宅式”墓地、“活人墓”拆除原有建筑,恢复土地功能。

(二)依法检查拆除硬化大墓硬化物及其附属物,恢复土地功能(对大墓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关于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的上限规定)。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墓地、骨灰安放设施以及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建造坟墓、销售坟墓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分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四)对“三沿七区”(乌达区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林地、草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硬化墓要坚决依法整改、拆除,铲除硬化附属物和私自圈地围墙;对散埋乱葬坟墓采取迁移骨灰寄存、深埋不留坟头、植树绿化遮挡等措施。

(五)对无主违建墓地(本通告至915日期满,无人认领的坟墓,按照无主坟处理),由区民政局牵头,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过走访巡查,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地理位置定位,设立可寻标记,拍照留底,建立档案,按照上述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治理。

三、整治时限

所有硬化大墓的硬化物及其附属建筑物限于2021915日前自行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拆除。

四、相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坟墓相关权利人凭有效证件到区民政局(咨询电话:04733026951)进行登记,主动按照整治标准落实拆除硬化物及其附属建筑物等相关事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乌达区范围内严禁私自建造硬化大墓、购置活人墓;“三沿七区”范围内严禁散埋乱葬,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全区党员、干部要按照《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大力推行火葬,推进生态安葬,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以及非法买卖墓地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4733666816

 

 

202197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