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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达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5 10:04:52   作者:菅文龙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乌区政发〔201947

 

乌达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达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

 

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达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626       

乌达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激发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要求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达区人民政府对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法规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在乌达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乌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会议召开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第六条 责任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明确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专兼职工作人员责任,于年初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进行考核。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隐患整改形成闭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严厉打击责任范围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提高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第九条 风险管控情况。定期研判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研判报告和安全风险清单;遇到有重大安全风险变化,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管控措施。

第十条 应急管理情况。及时编制、修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水平。  

第十一条 落实日常工作要求情况。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和区安委办下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全年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评分,日常考核占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50%(包含督查考核)、年终考核占50%

第十三条 考核设立加分项,最高为5分,计入总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安委会认定,给予加分:

(一)安全生产工作创新举措被上级作为经验推广的,每项加0.5分,最高2分。

(二)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获上级表彰奖励的,在事故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的,每项加0.5分,最高3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划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年度考核按照不合格处理:

(一)责任范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发生2起一般事故;

(二)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后谎报、瞒报;

(三)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

(四)区安委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情况。

第十六条 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安委会成员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一年内取消相关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提拔资格。

第十七条 在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扣分内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定期上报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经区安委会审定,报区委、区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将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干部履职评定挂钩,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在未超过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区人民政府对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优秀的重点职责单位、一般职责单位、各类辅助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企业、班组给予奖励。区人民政府预定年度安全生产奖金总额不低于50万元,各单位所得奖金30%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经费,70%用于奖励个人。

(一)对承担安全生产重点职责单位,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排名奖励前5个单位,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受到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安全生产表彰的,区人民政府视情况追加奖励资金。乌达区在全市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位列第一名,追加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奖金10万元;位列第二名,追加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奖金8万元。

    (二)对承担安全生产一般职责单位,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排名奖励前5个单位,其中镇、各办事处占2个名额,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

  (三)对各类辅助单位,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排名奖励前5个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千元。

(四)奖励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5户企事业单位,每户优秀单位由区人民政府奖励2万元,全部用于奖励企业职工;评选20个优秀企业班组,每个班组由区人民政府奖励5千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企业职工。

(五)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合理使用区人民政府的奖励资金,并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六)辖区企业从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提升为二级达标,区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企业主动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在全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510万元。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的成员单位应对目标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考核降级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奖惩办法,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71日起执行,2017年、2018年乌海市政府奖励乌达区安全生产奖金,待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参照本办法分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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