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取消目录清单》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3号)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对自治区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审查和确认。
一、关于清理工作的标准
按照国务院对此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于各盟市、各厅局报送的证明事项,在审核确认时坚持了下列标准:
(一)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四)凡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但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
二、关于清理工作的过程
8月份,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在9月30日前,自治区已按照国家和司法部的要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在自治区实施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和保留的建议报送司法部。此后,又按照要求开展了对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设定在自治区实施的证明事项,自治区司法厅已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列入了明年的审议计划。对自治区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编办对照各盟市、各委办厅局报送的证明事项清单目录及其依据,逐一核对、确认编制完成了《自治区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取消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11月16日在自治区司法厅网站上向社会征求意见,12月中旬,根据各界反馈的意见形成《自治区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取消目录清单》(代拟稿)之后,又与相关盟市、委办厅局对《清单》逐一进行了确认,最终认定将自治区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8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清理工作分级进行。《清单》是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盟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清理出应当取消的自治区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对于盟市和旗县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盟市和旗县按照要求对照权限自行清理。
2.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下一步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及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实施规范化的动态管理。
3.积极回应相关投诉建议。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司法部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建立了“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我们将对平台涉及内蒙地区的问题、批评意见及时处理,加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自治区级 | 盟市级 | 旗县级 | 苏木、乡镇级及其他 | ||||
1 | 变更证明 | 办理商品条码变更业务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规章 | 内蒙古标准化院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只需填写变更申请表。 | |||
2 | 森林、林木、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申请设立或扩大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时需提供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四)森林、林木、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自治区级森林公园》 | 规章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 县级人民政府 | √ | 不再提交 | |||
3 | 举办者身份证明 或者登记、注册证明材料 | 办理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三十五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举办者身份证明或者登记、注册证明材料; | 规章 | 体育部门 | 申请人 | √ | √ | |||
4 | 涉及占用的工程证明材料 |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规章 | 住建部门 | 申请人 | √ | ||||
5 | 统计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需提交国家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出具的统计员资格的证明 |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七)粮食质量检验员、保管员和统计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 规章 | 粮食局 | 国家粮食局、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 √ | ||||
6 | 人防办出具的人防通信、警报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91号 第六条 盟市所在地、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 规范性文件 | 旗人防办 | 人防办 | √ | √ | √ | 无需证明事项 | |
7 | 人防办出具的人防通信、警报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91号 第六条 盟市所在地、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 规范性文件 | 旗人防办 | 人防办 | √ | √ | √ | 不再提交 | |
8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表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障金退还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前30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填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保障金退还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该工程项目没有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情况后,签署退还意见。 (二)根据退还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到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 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代码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 (三)保障金管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予以审验后,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并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为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必备要件之一。 | 规范性文件 | 土默特左旗工程建设管理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 无 | |||
9 | 企业主要人员社保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 | 以部门间核查替代 | |||||
10 | 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设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 | 以收取企业设备购置发票替代 | |||||||
11 | 介绍信 | 所属单位或者个人的介绍 | 无 | 赤峰市林业局 | 单位或者个人 | √ | 身份证代替 | ||||
12 | 单身证明 | 贷款办理 | 无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民政部门 | √ | 与我单位签订单身承诺书 | ||||
13 | 就业或未就业证明 | 就业失业登记证审核发放 |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规范性文件 | 就业部门 |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所在的社区 | √ | √ | 系统查询 | ||
14 | 社会保障费缴费证明 | 施工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政令〔2006〕143号)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局 | 建工办 | √ | 可通过网络核验进行查证 | |||
15 | 住院病例 | 住院医疗费报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1号)第十、十一、十二条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医保局 | 参保人员 | √ | 网络核验 | |||
16 | 病案首页 | 住院医疗费报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1号)第十、十一、十二条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医保局 | 参保人员 | √ | 网络核验 | |||
17 | 单位出具的公出或探亲证明 | 住院医疗费报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1号)第十条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医保局 | 参保人员 | √ | 网络核验 | |||
18 | 被探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探亲证明 | 住院医疗费报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1号)第十条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医保局 | 参保人员 | √ | 网络核验 | |||
19 | 住院期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 | 参保职工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1号)第八条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医保局 | 定点医院 | √ | 不再提交 | |||
20 | 税务登记证 | 医疗参保保险登记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1号)第十条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医保局 | 参保单位 | √ | 网络核验 | |||
21 | 人员调入(调出)函 | 参保人员变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1号)第十二条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医保局 | 参保单位 | √ | 不再提交 | |||
22 | 新增考录人员相关文件 | 参保人员变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2号)第十二条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医保局 | 参保单位 | √ | 不再提交 | |||
23 | 建立劳动(聘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 参保人员变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4号)第十二条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医保局 | 参保单位 | √ | 不再提交 | |||
24 | 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 参保人员变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5号)第十二条 | 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医保局 | 参保单位 | √ | 不再提交 | |||
25 | 农民工保证金发票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6〕44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0%缴纳。 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 | √ | ||||
26 | 父子母子、父女母女身份关系证明 | 1、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购房、大病提取子女或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27 | 取消保障资格证明 | 各办事处在审核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在保家庭的保障资格时,有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需要办事处开具取消保障资格的证明。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28 | 亲属关系证明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规范性文件 | 人社局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 | √ | ||||
29 | 家庭关系证明 | 户口投亲迁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62号) 文件中第三条“各地因当允许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单位集体户上进行户口登记,待其有稳定依据后将户口迁出” | 规范性文件 | 公安分局 | 居民工作单位或所在村社或户籍地派出所 | √ | 居民持原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证件能证明关系的,不需要再单独出具证明。 | |||
30 | 简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 收购许可证办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406号) | 规范性文件 | 粮食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 ||||
31 | 居住证明、户籍证明 | 经常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当事人申请高龄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27号)内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号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部门 | 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 | ||||
32 | 学生在校证明 | 核定在校大学生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学生就读学校 | √ | √ | |||
33 | 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和医药费报销单 | 核定家庭成员是否患有重特大疾病、病种、刚性支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旗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 | |||
34 | 慢性疾病补偿手册、医保参保证 | 核定家庭成员是否患有慢性病、病种、刚性支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医保局 | √ | √ | |||
35 | 慢性病医药费报销单或慢性病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医药费原件 | 核定家庭成员是否患有慢性病、病种、刚性支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医疗机构 | √ | √ | |||
36 | 残疾证 | 核定家庭成员是否残疾、残疾类型、残疾等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残联 | √ | √ | |||
37 | 有(无)劳动能力证明 | 核定家庭成员是否具有劳动能力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旗市区劳动部门、劳动能力认定定点医院 | √ | √ | |||
38 | 房产证 | 核定家庭成员房产所有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房管局 | √ | √ | |||
39 | 土地证 | 核定家庭成员土地所有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国土资源局 | √ | √ | |||
40 | 林权证 | 核定家庭成员山林所有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林业局 | √ | √ | |||
41 | 拥有水面相关证明 | 核定家庭成员水面所有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水利局 | √ | √ | |||
42 | 拥有草场相关证明 | 核定家庭成员草场所有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农牧业局 | √ | √ | |||
43 | 出售、租赁、承包财产证明 | 核定家庭成员财产所有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申请人个人 | √ | √ | |||
4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核定家庭成员机动车辆所有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公安局 | √ | √ | |||
45 | 大型农机具所有证明 | 核定家庭成员大型农机具所有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农牧业局 | √ | √ | |||
46 | 职工收入情况证明 | 核算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 | √ | √ | |||
47 | 持有股票、基金证明 | 核定家庭成员所有金融财产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相关证券机构 | √ | √ | |||
48 | 纳税凭证 | 核定家庭成员纳税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地税局 | √ | √ | |||
49 | 住房拆迁协议 | 核定家庭成员住房拆迁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拆迁办 | √ | √ | |||
50 | 失业证 | 核定家庭成员失业保险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劳动保障事务所 | √ | √ | |||
51 | 遗属补助费证明 | 核定家庭成员遗属补助费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死亡人员单位 | √ | √ | |||
52 | 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以及判决执行证明 | 核定家庭成员所得赔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人民法院 | √ | √ | |||
53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经济补偿金发放证明资料 | 核定家庭成员获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旗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 相关单位 | √ | √ | |||
54 | 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证明 | 企业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时需提交企业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证明。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74号)第八条 (三)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证明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 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 企业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 | √ | ||||
55 | 企业完税情况证明 | 企业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时需提交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情况证明。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74号)第八条 (四)企业完税情况证明须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 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 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 | √ | ||||
56 | 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专利、品牌认证等证明。 | 企业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时需提交由有关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专利、品牌认证等证明。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74号)第八条 (四)企业完税情况证明须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 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 由有关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 | √ | ||||
57 |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 租住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第二十三条(二)项:租住私房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户口簿、当年全部租金票据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 | √ | √ | 依据职工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租金票据等材料办理 | ||
58 | 参保证明/未参保证明 | 证明是否在本地区参加社会保险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65号) 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规范性文件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各参保地社保局 | √ | 自治区区内可以联网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