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关停搬迁乌达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区提出的要求,决定对乌达区黄河沿岸以西、110国道和滨湖路以东禁养区范围内(包括棚户区二期范围)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关停搬迁,关停搬迁工作于2019年 1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关停搬迁工作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乌达区环保局 乌达区农牧林业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