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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0 16:54:12   作者:乌达区政府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巴音赛街道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三道坎街道税务所于2018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新挂牌机构承继,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在进行中,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挂牌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税务机构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挂牌机构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税务机构以及新挂牌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新挂牌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新挂牌机构申请一次。

七、新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10月30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新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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