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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0 16:22:2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

一、《规定》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精神,加快建立化工原料用煤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保障化工项目生产用煤需求,延伸煤炭行业链条,推动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和强化内蒙古国家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地位,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内政发〔2022〕34号)(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从出让范围、出让流程、事后监管三个方面提出化工用料用煤出让、依法依规明确受让范围、提出分类出让方案、规范煤炭空白区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流程、规范煤炭边角资源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流程、自治区部门监管职责、盟市监管职责七条具体规定。

“四个明确”科学确定化工原料用煤出让范围。明确优先保障化工项目生产原则,符合作为化工项目原料用煤的煤炭资源,实行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明确化工原料受让范围,依法依规取得项目手续、合法合规经营的化工企业,均可纳入化工原料用煤的出让范围;明确由盟市行署、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分类出让方案,建立符合化工用煤需求的煤炭空白区、煤炭边角资源清单,根据化工项目用煤需求,将化工项目分为燃料类和非燃料类项目,按照燃料类、非燃料类以及未配置过资源、类等情形制定分类出让方案,优先保障尚未取得化工原料用煤的项目;明确已获得基本满足化工需求原料用煤的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出让煤炭资源。

“两类情形”规范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流程。主要规范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煤炭空白区、边角资源的工作程序。所在地盟市行署(政府)研究提出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改、能源、工信等部门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盟市行署分类出让方案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分类出让空白区,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负责审查意向竞买人资格;分类出让边角资源,委托盟市组织实施,委托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煤炭边角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负责审查意向竞买人资格。

“两个层级”加强煤化工原料煤项目事后监管。根据职能职责,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化工项目建设、煤矿建设生产监管和煤炭矿业权登记手续办理。盟市行署(政府)负责监督企业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确保生产原煤按照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煤炭边角资源与已设采矿权整合开发利用。

三、《规定》的突出特点

《规定》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具有三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坚持务实管用原则,严格落实《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建立动力煤、化工原料用煤等煤炭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的要求,将化工项目分为燃料类和非燃料类项目,按照燃料类、非燃料类以及未配置过资源类等情形制定分类出让方案。 二是优先保障化工项目,明确意向竞买企业应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企业;也可组建合资公司参与竞买,其中一家应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企业;支持煤化工企业与煤炭边角资源整合主体合作经营,获得化工原料用煤。三是强化项目事后监管,盟行署、市人民政府与竞得人签订化工项目建设和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明确化工项目建设、投产时限,逾期未建设的,自治区相关部门暂缓办理煤矿建设核准、批复、备案、登记等手续,逾期未建成投产的,自治区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明确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与已设采矿权整合开发利用事项以及违约的有关措施。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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