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义务教育 > 其他信息

教研员管理乌达区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4-03-20 11:37:12   作者:乌达区教育局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员在推进课程改革、指导教学实践、促进教师发展、服务教育决策等方面的职能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201914号)文件精神。结合乌达区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乌海市乌达区教研员管理制度。 

 任职资格条件和选聘办法

(一)政治素养高。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工作积极主动,能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服从安排,勇挑重担。

(二)业务能力强。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有较强的教育科研工作、教学指导与教学研究能力;近五年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研究课题;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能力强,具有教育质量监测命题与评价、数据分析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或教研组长(备课组长)3年及以上工作的经历,沟通、交流能力较强。

(四)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能力。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教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立足学科、服务全局意识强;善于吸纳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思想,并积极应用于工作中。

(五)学历及职称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三者的专业要求一致;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及以上,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在编在岗教师。

(六)在同学科教师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曾获地市级及以上“教学能手”或“学科带头人”(其它同类荣誉)等称号者优先。现担任相关学科兼职教研员者,竞聘专职教研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教学研究职责。根据教研室工作规划和学科教学实际,专职教研员负责制定本学科教研工作计划,围绕本学科课程、课标、教材、教学、作业、考试评价与教学评估价等育人关键环节开展研究。

(二)教学指导职责。推动落实国家课程和发展要求,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完善学校教学管理常规,加强校本教研指导,准确把握教学规律,及时总结成果和推广经验。

(三)教学服务职责。落实教研四级联动机制(即市级-区级-校际-学校)和教研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提升。

(四)教学评价职责。指导学校建立以落实核心素养、创新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研究指导学校改进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办法,提炼总结课堂提质增效、优化作业管理等方面的典型经验。

(五)基础教育决策研究。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展开研究,就提高德育实效、提升智育水平、强化体育锻炼、增强美育熏陶、加强劳动教育等重点问题深入开展内容、策略、方法、机制研究。 

  管理考核

完善教研员定期考评制度,专职教研员实行常规工作考评制度,每学期评价一次。教研员每学期要对所承担学科的规划、指导、服务、评价、视导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区教育发展中心备案。区教育发展中心每年对专(兼)职教研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合格者继续聘用,考评不合格者予以调整。

 激励保障

区教育局将教研员纳入本级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区教育发展中心岗位编制,根据教研员岗位要求高、指导责任重的特殊性区教育局适当提高区教育发展中心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各类人才称号评选向教研员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研员予以表彰奖励。

区教育局优先保障教研员参加业务进修、培训和各项学科教研活动,将教研员纳入“国培计划”,作为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育工作者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和优先推荐。

专兼职教研员在提拔重用、各类评优选先、职称评聘时优先考虑,优先推荐专兼职教研员担任各类教学竞赛评委、学科培训指导专家等。专职教研员出现空编时,从现聘的兼职教研员中优先选聘。

兼职教研员在学校教师身份不变,享有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保障教研工作活动经费。将教研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支持教研员专项能力培训提升,完善提升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

 监督约束

 加强对教研员履职尽责、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和约束,严明纪律规矩、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管理、畅通监督渠道,切实提升教研员积极作为、务实担当的素质形象。

 教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予以调整。

(一)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教研活动的或拒绝接受区教育发展中心分配工作任务的,且不思进取,专业能力无法适应岗位工作的。

(二)在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考试、竞赛评比等活动中存在泄密、作弊、失职等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不符合教研员工作要求的情形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