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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吕说纪8—“酒驾”,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发布时间:2020-07-13 10:14: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案件情况

2019年8月9日23时许,苏某酒后驾驶蒙CVW278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勃湾区和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四合木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11月6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9日,乌达区纪委监委给予苏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案件事实解剖及归因

(一)法纪意识淡漠、对醉驾入刑等新法律认识不到位

违法必先违纪,随着党纪关口前移,之前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为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公务员及政府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违法判实刑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判有期徒刑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醉驾直接触犯刑律,一次醉酒终生后悔。《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袭警、替考、虐童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只要党员干部触犯刑法,就要面临开除失去工作的代价,希望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要时时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为一时任性而后悔终生。

醉驾双开,对个人和家庭、事业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苏某因醉驾开除后悔不已,纪律是条红线,刑法是红线上的红线,不仅醉驾、飚车还包括医闹、袭警、替考、虐童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要加强自律,不要为一念之差悔恨终生。

(二)轻视法律,必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近年来,酒驾、醉驾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国家法律对酒驾、醉驾有明确规定。从2011年至今,“醉驾入刑”已经实施9年了,但“醉驾”案件依然居高不下。只要党员酒驾,就要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如果醉驾被判刑,那么就要面临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重后果;事业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即使给予拘役以下的刑罚,也至少要给予降低岗位档次的处分。就在这么严重的处罚之下,仍有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漠视交通法规,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法。究其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思想认识不到位。喝酒后仍然开车的一部分是“逞强心理”,认为自己没喝多意识还清醒开车没事;一部分是“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点背”一喝酒开车就被交警抓住,不相信自己会撞在枪口上;一部分是“忽视心理”,法治意识淡薄,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醉驾的危害和后果,忽视了酒精对人的麻痹作用。要从根源上预防醉驾,还是得从提高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做起,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我们正在变成汽车社会,每年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牢固树立“酒驾是高压线”的意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树立起 “手握方向盘,滴酒不能沾”的思想观念,加强自律意识,不要为一念之差悔恨终生。

(三)无视纪律,必将心无敬畏自毁前途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党的战斗力,比其它不正之风影响更大,危害更烈。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法规,切实保证政令畅通。时至今日,酒驾、醉驾,几乎是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了,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大背景下,还有人在心存侥幸。酒驾影响的不仅仅是你自己!一杯酒,你将耽误孩子公务员、军警校的考入、入党等,但仍有人以身试法。从处理的案件来看,隔夜酒驾的问题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不自重者致辱、不自律者招祸”苏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纪律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置公共安全于不顾,任性妄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树立起“手握方向盘,滴酒不能沾”的思想观念,杜绝侥幸心理、加强自律意识,本着对社会、对组织、对家庭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自觉遵纪守法。

酒驾违法行为的发生,究其原因,一是侥幸心理作祟。酒后不能开车的道理虽然都懂,但是喝完酒心里却想着“自己的车技很好,不会出事”。二是存在特权思想。一些领导干部,以为自己的身份是“护身符”,认为酒驾被查处后只要及时“自报家门”就能免于处罚,甚至认为自己找“熟人”就可以将事情“摆平”。三是纪律意识淡薄。一些公职人员并不知道酒后驾车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除了面临法律的惩罚外,还将面临党纪或政务的处罚。

处罚只是手段,安全才是目的。广大党员干部应以此案为鉴,牢记生命只此一次,错过不会重来。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心存侥幸,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更要时刻警醒自己,在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酒驾、醉驾,努力维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警钟长鸣重在落实措施堵漏洞

(一)党员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驾醉驾。要对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矩,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努力维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各级党组织加强教育管理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自律意识,真正管出习惯、抓出成效。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执纪问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对于公安交警部门移送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处置、快查快结,并视情节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酒后驾驶公车的、发生多次或多人酒驾醉驾以及出现领导班子成员酒驾醉驾的,要铁面问责、一问到底,坚决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

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酒驾醉驾行为。司法机关对于查处的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核实人员身份信息和认定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事实后,要及时将查处时间、地点、姓名、驾驶证号、车号、处罚结果等情况移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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