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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吕说纪2—为赌博团伙提供条件的“执法者”

发布时间:2020-06-15 11:02:53   作者:吕军海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小吕说纪2

 

为赌博团伙提供条件的“执法者”

2018127日,乌达区纪委监委收到区公安分局移送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普通职工宋文龙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问题线索。1210日,乌达区纪委监委立即组织核查组,对此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经查,2018715日,乌达区北岸雅墅北门彩票站“中国彩票”有人利用打鱼机进行赌博。乌达区公安分局出警后,当场查获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田瑜、刘琼及参与赌博人员薛永兵、张辉等人,并收缴赌博机(打鱼机)一台,赌资11100元。经乌达区公安分局调查发现赌场经营者为李剑星,同时发现李剑星的朋友宋文龙帮助转移赌场资金,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1129日,乌达公安分局对宋文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宋文龙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成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宋文龙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乌达区纪委监委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乌达区纪委监委于1224日给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发监察建议书,建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宋文龙予以立案并给予政务处分。201914日,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给予宋文龙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

宋文龙身为执法局的执法者,理想信念丧失,目无纪法、毫无敬畏、为社会闲散人员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涉赌人员沆瀣一气,为赌博提供庇护,成为了赌博团伙的保护伞,底线在个人私欲膨胀中一步步走向失守,其完全丧失理想信念,思想上蜕化,行为上放纵,终究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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