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 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 展,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 部联原〔2021〕220号),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 则》(应急〔2023〕123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 (GB/T 39217—202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 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门设置的化工园区以及在 各类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的产 业园或集中区两类。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 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审定,符合本办法要 求的化工园区。
第三条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自治 区工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十个部门(以下简称
工信等十部门)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条 化工园区评估认定不涉及管理职能、管理部门调 整,经评估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另设管理机构。
第二章 评估认定条件
第五条 化工园区设立手续完备,有明确的管理机构,配备 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具备安全生产、 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依法开展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 关部门审查。
第六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湖岸线管控范围内以及其他 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 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
化工园区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园区范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 内,且位于开发区四至范围内。园区内无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 企 业 。
第七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须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 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消防、生态环境保 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 划,并经所在盟市人民政府批复。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
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 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自治区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产业发展规划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和发展重 点清晰,并经所在盟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八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各项安全管 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化品“禁 限控”目录。园区应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 家和自治区化工产业政策、规划等有关要求。
第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满足化工园区规划建设要求。化工园 区内的功能分区划分、总平面布置、生产及储存装置和基础配套 设施布局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安全、环境容量,有效 降低区域风险。
化工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危险 化学品企业外部距离符合标准要求。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 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 求,制定化工园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化工园区内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化工园区应按照 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对化工园区内 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园区内的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
学品应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 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 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利用信息化平台、视频监控、在线监测预警等技术手段,实现人 员、车辆及物料进出全过程动态监管,对具有毒性气体、液态易 燃气体、 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心控制区采用远程探测在线监测预 警,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现专用道路、专用车 道、限时限速行驶,防止安全风险集聚。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 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有关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 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 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两重点一 重大”监测监控、关键作业场所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 气体监测监控等,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 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 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 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 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 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化工园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事故应急状 况下产生的废水收集进行需求分析和估算,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 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确保在化工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时能够满足事故废水处置要求。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控和 风险预警体系,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定期开展相应的 园区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大气固定污 染源排放监测、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企业废水排放口监 测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监测等,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 监管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 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 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化工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 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 关规定 。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 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 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 质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 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 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评估认定条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 评估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评估认定标准》)。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的化工园区,应由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 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按《评估认定标准》组织 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将符合要求的逐级审核报送自治区工信 厅,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 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消 防救援总队。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信等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评审, 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现场核查和评 估,初步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工信厅组织其他九部门召开专题会议, 研究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在自治区工信厅门户网站进行 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 工信厅予以公布。
第四章 扩区调区
第二十二条 化工园区扩区调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定化工园区扩区应两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
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且原则上应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 (D 级)、竞争力二级及以上。
(二)认定化工园区扩区建成区面积应达到可利用面积的 80%以上。
(三)扩区调区区域位于工业园区核准四至范围内。
(四)扩区调区区域应与认定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 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
(五)扩区调区区域达到本办法评估认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符合扩区调区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的程序进行评估认定。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 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 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 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 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 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 (含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 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 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 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属地人民 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 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承 接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 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第二十七条 认定化工园区应高标准完善园区建设,持续提 升园区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保持符合评估认定条件和标 准。园区管理机构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 评估,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 响跟踪评价。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 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工信厅每3年组织对认定化工园区开展 自评和复核。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 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 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 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 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 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工信厅牵头,会同相 关部门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内蒙古 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内工信发〔2024〕177号) 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18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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