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304011561380L/2025-00025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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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公文时效 |
乌达区税费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和服务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税费综合共治,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加强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
各相关部门应通过乌海市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开展涉税费信息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与共享等相关工作,确保税费信息数据管理的规范性、高效性和安全性。
1.明确内容及方式。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涉税费信息。为提高效率、减轻负担,使涉税费信息的综合分析应用工作能够靶向发力,数据共享暂不设置固定报送期限,主要以按需提供的方式开展。各部门应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与数据使用部门及时对接确定具体内容、格式、口径等详细要求,提供相应的涉税费信息。(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2.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涉税费信息共享在全区税费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性,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根据《乌达区涉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要求,做好涉税费信息共享的各项基础工作,细化流程,责任到人,确保信息共享工作扎实开展,有序运行。(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3.强化督导检查。由财政、税务部门牵头加强对各部门涉税费信息共享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
4.工作要求。各部门对涉税费数据的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应当依法采取安全处理措施,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税费数据,不得将涉税费数据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收集涉及个人的税费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因工作需要,对涉税费共享数据目录范围外,或者临时性、偶发性的涉税费数据需求,相关部门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获取。(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加强重点领域联合监管
1.加强煤炭行业联合监管
持续加强煤炭行业税费征收综合管理,各部门要立足本职工作,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开采、洗选、商贸、炼焦等煤炭行业各环节全链条的监管工作。
一是全面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底数。税务、能源、自然资源、统计、应急等部门应及时核查辖区内井工煤矿、露天煤矿、采空区治理项目、灭火工程治理项目的坐标、储量、面积、产能等信息,依托“矿产资源综合治税系统”掌握产销数据,依据相应数据进行横向分析比对,研判煤炭开采企业自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能源局、统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
二是持续规范煤炭销售价格。能源部门应逐步完善煤炭产品市场价格区间范围监测举措,依据市场实际收集煤炭价格信息,规范企业在“矿产资源综合治税系统”煤品煤质申报,避免申报种类过多。对于严重偏离价格区间的,税务局要及时约谈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防范企业“以好充次”从而导致产值、税收流失。(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能源局)
三是严厉打击“跑冒滴漏”行为。能源、自然资源、应急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炭开采企业“跑冒滴漏”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现场检查与技术防控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依法对隐瞒收入的情况加大惩戒力度。(牵头单位:区能源局;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
2.加强异地建筑安装行业管理
住建部门要积极落实异地建筑安装企业预缴税款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重点项目招投标、开工施工、工程款拨付、工程备案等相关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利用相关数据与企业申报入库信息交叉比对,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将税款预缴结果查验内嵌于行政管理环节,对于财政资金支付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在结算工程款前要查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对于非财政资金支付的项目,相关部门在竣工验收前要查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水务局、自然资源分局)
3.加强税费征收协同共管
各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确认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税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源核查,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或者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财政部门应当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发展改革、民政、工信和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时及时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可提请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工信和科技局)
(3)工信和科技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提出异议并申请出具鉴定意见时,及时回复意见;(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和科技局)
(4)工信和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时,配合做好判定工作;(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和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
(5)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对享受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条件提出异议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6)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核查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税务部门将未按时申报缴纳,且经催报催缴后仍未申报缴纳的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企业明细定期共享到财政、审计和执收部门,由财政、审计和执收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有效督导相关企业及时申报缴纳相关费款。(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
4.加强财产行为税管理
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财产行为税源的综合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农水、生态环境等部门摸清房屋、土地、耕地、探矿权、采矿权、水资源、污染排放等存量信息及变更信息,税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匹配分析,对于纳税人未申报或少申报的行为及时补征税款。相关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共享税源增减变动情况,确保税费征收与税源变动保持同步。(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农牧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
5.加强居民消费集中领域的监管
商务、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重视餐饮、住宿、商超、医药、娱乐、停车场、成品油销售、二手车销售等居民消费集中度高的领域对经济发展及税收的重要性,通过信息共享、典型户调查、政策宣讲、联合入户等措施,同时借助行业协会、商场管理等第三方力量,准确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和收入情况,提升依法纳税意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对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以点带面促使其他纳税人规范经营。除上述所列领域外,如需对其他行业或领域开展联合监管,相关部门报区财政局,经会议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
(三)着力解决源头税费征管难点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同税务部门合作,加大本领域税收分析力度,从严从细、逐企逐项分析税收征管中是否存在税收流失情况。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核的信息共享,增加涉企资金拨付共享前置环节,拨付资金前加强对企业欠税信息核定,督促企业及时补缴欠税。税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对涉及“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优惠、偷税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有效建立起对涉税犯罪行为的强大威慑。(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公安分局)
(四)强化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税务部门向各部门推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应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金融机构融资授信、限制取得政府出让土地、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等。(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五)加强欠缴税费联合清理
各部门要共享欠缴税费纳税人、缴费人缴存的保证金、质量款等各类资金缴存信息;税务部门与人民法院在涉税费信息共享、诉讼调解、企业破产处置、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获取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生效法律文书信息和拍卖信息等。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对于欠缴税费纳税人、缴费人相关财产涉及司法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介入,防范国家税款流失。人民法院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参加破产清算,在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受理破产案件时,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扣缴税费。对于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税务部门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部门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
二、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税费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整合,提高税费综合治理工作质效。
二是明确责任。建立责任人和联络人制度,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税费综合治理工作,积极落实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沟通交流等工作。
三是经费保障。为保障税费综合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税费综合治理工作中产生的经费支出,由区级统筹预留资金予以安排并由财政局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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