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登记人员:
为解决我市2017年底已进行登记、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问题,经自治区人社厅会议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 2018年6月22日(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上述已登记人员携身份证原件(首参和逆向补费人员必须携带相关人事档案),按原参保属地和户籍隶属速至市及各区社保大厅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事宜。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和任何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经延期后仍未补缴人员,依据自治区政策一律不予办理。今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文件规定不再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补缴费。
特此通知